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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报警被拘禁、陌生男子限制其自由、受伤……然而当民警展开调查时,报案人却180°翻转改口称:纯属家庭纠纷。这样的自编自导的“戏精”只能换来自作自受,近日运河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西环中队破获一起谎报案情案件。
2020年6月19日1时30分许,运河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西环中队接到群众姜某某电话报警称:2020年6月18日15时至17时期间,姜某某在沧州市颐和国际A座603室被两名陌生男子及其前妻带至一辆越野车内,将姜某某随身物品抢走,其前妻将姜某某右肩及左手臂咬伤,并将其手上戴的戒指、手表和一把汽车钥匙抢走。之后姜某某被其前妻及两名陌生男子带至采油三厂,姜某某答应其前妻要求后,才将姜某某放走。根据报案人陈述,办案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并要求报案人到分局进一步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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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在案件调查办理过程中,2020年7月9日报案人姜某某来到分局反映情况,推翻前期报案内容,称2020年6月8日其前妻并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也没有抢走其戒指、手表和汽车钥匙。只是因为姜某某与前妻离婚后存在经济纠纷,姜某某随身携带的戒指、手表及一辆汽车均为两人婚内期间其前妻出资购买,姜某某不愿将上述物品交于前妻,所以才报警谎称自己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及随身物品被抢,同时又称其身上的咬痕和手臂上的伤是在案发前两三天在其采油三厂家中与前妻吵架时造成的。
然而这样说法却是站不住脚的,也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对姜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侯英杰 王智)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在此
公安民警提醒您
谎报警情不仅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也是对有限警力资源的浪费
大家不要恶意、无故占用它,
要合情、合理、合法使用110!
绝对不能假报警,更不能编造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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